流化床干燥器可否共用不同产品生产?
厂房、设施、设备
流化床干燥器能否共用生产不同产品?
2024-09-05 09:38 匿名     
不住 2024-09-22 15:55

除了GMP明确规定需要使用独立厂房、设施、设备的一些特殊药品,其他产品可以通过风险评估来确定是否可以共线,重点是防止产品之间的交叉污染,包括新引入产品对既有产品的污染,既有产品对新引入产品的污染。评估的重点可以参考《药品共线生产质量风险管理指南》,主要是评估现有措施能否有效控制交叉污染(残留、空气传播、机械传播),基于HBEL开发清洁工艺,降低活性物质的残留。

8个回答

首先应当考虑产品共线的风险,若不涉及特殊性质的药品,如高致敏性药品(如青霉素类)或生物制品(如卡介苗或其他用活性微生物制备而成的药品)的话,那么在考虑清洁的风险,若两者都是满足的,就没太大关系。

2024-09-22 10:54 灵雨     

可以共用,某些部件需要专用,如,空气过滤袋。这需要进行完整的风险评估,确定哪些部分专用。

2024-09-21 09:37 Sumei     

我之前所在的公司将流化床干燥器作为共用设备过。但我印象中这台设备清洁死角相对较多,如要作为共用设备,首先需要进行共线风险评估,其次需要开发清洁规程(尤其重点考虑清洁溶剂的溶解度和人工清洁操作的可重复性),这种设备共用通常需要考虑拆卸,并进行擦拭取样点(是否具有代表性)评估,最后通过清洁验证证明设备清洁效果。

2024-09-19 16:37 Z_     

从设备来说可以共用,从产品来说应根据产品的特性来分析共用的可行性,如果共用应进行清洁验证。

2024-09-19 14:57 匿名     

中国GMP 第四十六条 为降污染交叉污染的风险,厂房、生产设施设备应当根据所生产药品的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洁净度级别要求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综合考虑药品的特性、工艺和预定用途等因素,确定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多产品共用的可行性,并有相应评估报告;
  (二)生产特殊性质的药品,如高致敏性药品(如青霉素类)或生物制品(如卡介苗或其他用活性微生物制备而成的药品),必须采用专用和独立的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青霉素类药品产尘量大的操作区域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的废气应当经过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排风口应当远离其他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
  (三)生产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性激素类避孕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并与其他药品生产区严格分开;
  (四)生产某些激素类、细胞毒性类高活性化学药品应当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特殊情况下,如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并经过必要的验证,上述药品制剂则可通过阶段性生产方式共用同一生产设施和设备;
  (五)用于上述第(二)、(三)、(四)项的空气净化系统,其排风应当经过净化处理;
  (六)药品生产厂房不得用于生产对药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非药用产品。

除一些特殊类型产品外,法规并没有禁止多产品共线,但需做好相应的共线评估,确保产品共线带来的风险在可接受水平。
2024-09-14 15:12 JJF     

楼主可以简单描述一下产品类型。至于直接问能不能共用,不能和能都是正确答案。能不能共用,还是看共线风险评估结果。

2024-09-10 13:36 红秀     

这个需要通过共线风险评估去判断是否可以进行公用,没有办法简单的回答可以或者不可以。

2024-09-10 09:24 齐御风     

可以的,一般来说,流化床生产不同的品种,做好清洁验证即可,难清洁的部件,可以采用专用。

2024-09-06 09:31 枥木     
任刁刁 2024-09-08 16:51

能否共用,更多的取决于用于的药品差异,理论没有完全不能共用的设备。看具体共用情况和具体采取的措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