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经历过这么一关,最关键的问题是首先搞明白收购的方式。1、只是权益收购不改名,2、仅仅改名,独立运营,3、C和B在同一注册地,收购后整体并入C的质量管理体系。
这几种情况不一样。
对于
1、很简单就是换老板,只需要更换企业负责人等关键人员变更。对于
2、涉及许可证的更名或重新办理,需要至省局批准,并包括一系列的证明资料等。许可证是NDA 前提。然后向CDE提交的资料重要说明两者关系,以及技术、工艺、设备等情况说明。一份说明资料讲,研制现场、生产现场等与临床批件号关联起来说明白。
3、相对2更复杂,但是涉及到一些原有体体系、架构、物料号的追溯和管理等,跟2相比,凡是变化地方都需要识别出来进行评估说明。
如果能按照原有要求进行控制,经沟通应该可以免于PPQ,取决于后续如何运营质量管理体系。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这里总结几点:
1、根据注册管理办法,C企业收购生物制品B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需要提交补充申请报CDE(主要资料含技术转让协议、生产工艺一致性研究等),关键在于收购后B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发生变更,且需通过技术审评和现场审核(含GMP认证);如质量体系与生产工艺等无变化,则无需重新开展PPQ。
2、MAH变更前需与属地药监部门充分沟通,这里还涉及到B企业和C企业是否在同一省份,以及MAH与受托方属地药监如何协调沟通监管问题。
3、MAH在NDA前变更受托生产供应商应参照注册管理办法及临床期间变更指南,结合具体变更情况与省局沟通变更级别,关键是确保变更不影响临床试验数据的可靠性。
首先看你有没有办理生产许可证,如果已办理生产许可证B证,生产许可证中委托生产企业为B企业。那么你就需要做一个生产许可证变更,从B企业变更到C企业。这个变更过程中,需要C企业针对委托生产品种提供工艺验证报告。
这部分就是需要C企业和B企业内部的变更控制程序和风险评估了。如果变更控制程序完整齐全,应可以评估的结论是C企业(CMO)增加生产地址。类似于子公司并入母公司。若不改变其质量管理体系,则风险较低。
这样A企业生产许可证变更相对容易,也不会影响注册申报,也无需进行新的PPQ,只需要递交相关说明资料即可。若C企业收购B企业后,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变更以及人员变更,那么久比较难了,可能会有重新做PPQ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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