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低温冰箱与稳定性研究不一致,是否可以接受?
QAQC注册申报GMP
生物制品原液,稳定性考察条件为-70±10°C,因此规定的长期贮存条件为-70±10°C。

由于制剂是委外的,原液要运输到制剂生产场地,乙方的超低温冰箱确认范围为-80±10°C(比稳定性考察条件更低温,更苛刻),这是否可以接受?

是否可以评估后直接保存在-80±10°C冰箱,或者变更原液的贮存条件为≤ -60°C?

2025-05-21 11:17 匿名     
0个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