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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该变更(批量扩大1倍且设备变更)可能属于微小变更,但需满足特定条件
- 《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中明确列出了微小变更的情形,包括:
- 设备变更:在设备工作原理不变的情况下,因生产设备型号、规模的改变而引起的工艺参数变更(从32盘真空干燥箱变更为72盘真空干燥箱,原理相同)属于微小变更。
- 批量变更:中药指导原则未直接规定批量变更的分类,但参考《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批量扩大在原批准批量的10倍以内(包括10倍)属于微小变更。本变更是批量扩大1倍(即2倍),在10倍范围内,因此可类比视为微小变更。
- 关联变更评估:如果批量变更和设备变更同时发生,且均符合微小变更条件(即变更后工艺参数在已验证范围内、不影响产品质量、不改变杂质谱等),则整体可评估为微小变更。但需进行充分研究验证,证明变更前后产品质量等同。
问题2:
设备变更不属于生产场地变更,因此不需要申请生产许可行政事项申请,但可能需要根据变更类别进行报告或备案,且GMP符合性检查不是必须的。
- 生产场地变更的定义:生产场地变更是指生产地址的改变或新增,或同一生产地址内的生产场地的新建、改建、扩建,本变更仅涉及设备更换(同一场地内),不涉及地址或厂房变动,因此不属于生产场地变更。
- 生产许可申请:生产许可行政事项申请针对的是生产场地、范围等许可事项变更(如《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内容变更)。设备变更无需申请生产许可变更,但需纳入持有人内部变更控制系统。
- GMP符合性检查:
- 对于微小变更,目前未强制要求进行GMP符合性检查。持有人应自行进行验证和评估,确保符合GMP要求,并在年度报告中体现。
- 但如果设备变更引发关联变更(如工艺参数改变)或影响产品质量,持有人可能需接受日常GMP检查,但非单独针对此变更的强制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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