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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温或25℃条件的药品可以不做运输确认。
参照GMP指南第2版《物料系统》有关内容:产品运输条件的分类需依据适当的稳定性数据。
若企业产品众多,需依据各个产品的不同性质,制定出合适的运输条件。通常运输条件的制定过程中,需明确以下几项:
- 产品名称;
- 贮藏条件/温度(如不超过+25℃);
- 运输标准(如+2℃到+30℃);
- 可接受限度[如:平均动力温度(MKT)不应超过25℃,短暂超过40℃是允许的,但不能超过24小时];
- 偏差评估(如最低温度<+2℃,或MKT>+25℃或最高温度>+40℃但超过24小时)。
对可接受限度的确定,企业应经过评估。如通过试验数据,表明产品在某个温度范围暴露多久之后,质量不会受影响。
2.特殊的贮存条件[如需要冷链、有特殊温度和(或)相对湿度的要求]
常温或25℃存储条件的药品通常也需要进行运输确认的,因为在运输中,仍可能面临温度波动、颠簸、挤压等各种情况,这些因素可能会影响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通常在运输中全程配有温度计进行监测温度。《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质量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执行运输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运输过程中的药品质量与安全。虽然未明确区分常温与特殊存储条件药品运输确认的差异,但强调了运输过程要保证药品质量,意味着所有药品运输都需有相应保障措施。
参考中国药典,常温:系指10~30℃ ,除另有规定外,贮藏项下未规定贮藏温度的一般系指常温。当药品要求在更为严格的温度范围(如2 - 8℃ 、15 - 25℃等特定区间)、湿度范围、避光等特殊条件下储存时,也属于特殊存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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