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研制2类新药A产品在临床3期阶段,该A产品已经明确属于OEB 5级,完成3期临床之后,再完成工艺验证,然后NDA申报审评,预计获批至少28年,A产品在该公司唯一生产线生产,该产品线无商业化产品上市,公司说A获批之后会挪到另外的商业产品线(该产品线还在建设)-这个前提背景,现在该公司有研制开发了个同类型产品B,但是B属于OEB 3级,现在正在小试阶段,后面IND申报及临床样品生产,也是在该公司唯一生产线,且应该是在A获批之前会进行临床批次生产。
我的问题是:A和B产品是否能够共线?
我的理解是不可以,OEB级别相差太多了,明显不能共线,另外A产品NDA申报的时候,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省局的老师看到A和B在一个车间,这个GMP符合性检查基本就不能通过,但是该公司说咨询过北京某大型GMP咨询公司,说临床阶段是可以这么实施的,风险可以控制。所以我就纳闷了,难道是我的理念过于严格了吗?
建议参考《药品共线生产质量风险管理指南》(2023.3),除了《中国药典》等规定不能共线生产的生物制品、β-内酰胺类(其可接受的残留水平可能为“零”)和非β-内酰胺类药品原则上不能共线生产,其他高毒、高活性产品经充分的风险评估和验证后,可以共线。
OEB 5 产品特殊性在于其PDE 或者OEL值太小,实际操作中很难能做到指南所要求的”在设计共线生产控制策略时,应当从风险与收益整体平衡角度考量相
关设施、设备情况,制定合理的清洁残留限度标准,监控清洁工艺关键参
数等内容,同时要充分考虑可操作性。可操作性的评估应当有一线操作人
员参与,全面审核生产设施、设备组装、运行、干预、拆卸、维修和清洁
时需要的操作,要达到设计要求与员工操作之间的平衡。“ 如xunger老师提到的清洁验证中,残留限度可能低于分析方法的定量限甚至检测限。
A和B产品是否能够共线? 不能。 基于OEB级别差异过大(5级 vs 3级),且A产品为明确的高毒高活产品,共线生产风险不可接受。A产品已完成III期临床,其毒性数据(OEB 5级)已明确,不属于“认识不充分”的早期阶段。其高毒高活的特性是确定的。临床阶段药品的生产同样需要遵循GMP原则,核心目标是保障受试者安全。将极高毒性的OEB 5级产品与较低毒性的OEB 3级产品共线,带来的交叉污染风险直接危及临床试验的安全性和数据可靠性。其基于健康的暴露限(HBEL/PDE)极低,计算出的清洁残留限度(可能低至0.1 ng级别)通常远低于常规分析技术(如LC-MS/MS)的定量限,无法通过验证证明清洁有效性。需要隔离器级别的控制措施,常规负压或局部排风难以满足其极低的职业接触限值(OEL)。
NDA申报时的GMP符合性检查能否通过? 极大概率无法通过。 省局检查员会重点关注共线生产的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将OEB 5级产品与其他产品共线,且无法提供令人信服的、基于数据的风险控制证据,会被视为严重缺陷,可能导致检查不通过。 风险预防原则和患者(受试者)安全至上的核心要求。在OEB 5级产品的共线问题上,采取最严格的立场是当前行业和监管的普遍共识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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