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制品原液的自制物料检验场地变更是否需要按照中等备案
QA
我们有一个生物制品(多肽类原液),近期计划将原液的检验场地进行变更,已初步评估为中等变更准备备案。此次变更涉及一个由我们自制物料起始物料(一种重组酶)。现有几个困惑:
物料检验场地变更的级别:相关变更指导原则中仅明确列出了原液和工艺过程控制检验场地变更的路径,未直接提及“自制物料”或“关键起始物料”的检验场地变更应如何归类。请问此类物料检验场地的变更,通常应参照哪类变更管理?是否有相关案例可参考?
“生物活性”检测项目的界定对级别的影响:该重组酶有两个关键质控项目:酶活力与比活性,其检测采用紫外/液相色谱等理化方法(监测底物转化或产物生成速率)。我们内部QC认为,指导原则中所述“生物学活性”项目特指需通过细胞试验、动物试验等生物学或免疫学方法检测的活性(如细胞活性、中和抗体效价等)。按此理解,该酶的检测不属于该范畴。
若此观点成立,结合其为“自制物料”的属性,是否意味着其检验场地变更无需按照中等变更管理,可归为更低级别?
各位老师在实际工作中,对此类采用理化方法检测的、物料的关键功能性指标(酶活力) 的场地变更,通常如何把握其变更级别和验证要求?
期待各位老师的经验分享与法规解读,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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