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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法包装(即临床成品包装)通常不需要保留“两次全检”的量,但必须保留足够的量用于“鉴别”和“破盲核对”。
《临床试验用药品附录》的第三十六条和三十七条是相辅相成的:
• 第三十六条(通用要求): 针对的是“每批”临床试验用药品(包含试验药和安慰剂)。这里的“两倍全检量”主要目的是为了在发生质量申诉或官方抽检时,有足够的样品重新按照质量标准执行物理、化学、生物学的所有项目检测。
• 第三十条/三十七条(盲法特殊性): 盲法包装通常是在已放行的非盲样品(GMP放行包装)基础上进行的二次加工(如贴签、装箱、成套化)。对于盲法留样,法规的核心关注点在于“确认身份”。
建议将留样分为两个层级来处理:
| 留样类型 | 留样阶段 | 留样数量要求 | 目的 |
| 非盲留样 (未盲化) | 包装/贴盲签前 | 至少两次全检量。 | 满足第三十六条,用于质量回测(含量、有关物质、无菌等)。 |
| 盲法留样 (成品包装) | 盲化包装完成后 | 至少1个最小销售单元/套(每种随机分组)。 | 满足第三十七条,用于核对盲号、标签信息、包装完整性及必要时的破盲鉴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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