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类化药临床试验用药品留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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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GMP附件:临床试验用药品(试行)第三十六条规定:

 每批临床试验用药品均应当留样:留样应当包括试验药物和安慰剂,留样的包装形式应当与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包装形式相同,留样数量一般至少应当能够确保按照相应质量标准完成两次全检,并至少保留一件最小包装的成品。

请问:对于双盲试验来说,有两种包装,一种GMP放行包装,一种盲法包装,请问盲法包装的也要留两次全检量吗?

2026-01-26 11:12 竹叶青清卿     
3个回答

盲法包装(即临床成品包装)通常不需要保留“两次全检”的量,但必须保留足够的量用于“鉴别”和“破盲核对”。

《临床试验用药品附录》的第三十六条和三十七条是相辅相成的: 

• 第三十六条(通用要求): 针对的是“每批”临床试验用药品(包含试验药和安慰剂)。这里的“两倍全检量”主要目的是为了在发生质量申诉或官方抽检时,有足够的样品重新按照质量标准执行物理、化学、生物学的所有项目检测。 

 • 第三十条/三十七条(盲法特殊性): 盲法包装通常是在已放行的非盲样品(GMP放行包装)基础上进行的二次加工(如贴签、装箱、成套化)。对于盲法留样,法规的核心关注点在于“确认身份”。

建议将留样分为两个层级来处理:

留样类型留样阶段留样数量要求目的
非盲留样 (未盲化)包装/贴盲签前至少两次全检量满足第三十六条,用于质量回测(含量、有关物质、无菌等)。
盲法留样 (成品包装)盲化包装完成后至少1个最小销售单元/套(每种随机分组)。满足第三十七条,用于核对盲号、标签信息、包装完整性及必要时的破盲鉴别。
2026-03-03 10:01 EllenZ     

盲法包装的也需要留两次全检量,以符合指南要求。

2026-03-01 17:46 兰馨格     

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临床试验用药品附录(试行)》第三十六条  每批临床试验用药品均应当留样:(一)留样应当包括试验药物和安慰剂,留样的包装形式应当与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包装形式相同,留样数量一般至少应当能够确保按照相应质量标准完成两次全检,并至少保留一件最小包装的成品。(四)留样应当包括已设盲的临床试验用药品,至少应当保存一个完整包装的试验药物、对照药品(含安慰剂),以备必要时核对产品的信息。盲法包装留样至少保留一个完整包装,满足包装核对和盲态验证需求。

2026-01-28 16:44 Jyol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