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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有老师说只要做到38个,就可以了”
依据有可能是参考了ICH Q1E 评估稳定性数据的2.4.1.1。
2.4.1.1 长期和加速试验数据显示随时间没有或几乎没有变化和变异
当考察的某一指标的长期试验数据和加速试验数据显示没有或几乎没有随时间的变化及变异时,表明该原料药或制剂在建议的复检期或货架期内,该指标能很好地符合其认可标准。在这种情况下,一般认为不必进行统计分析,但应当说明判断理由。理由中可包括对变化模式或未变化的讨论,对加速试验数据、物料平衡和/ 或在 Q1A 中规定的其它支持性数据的相关性的讨论。可用外推法来设置超过长期试验数据范围的复检期或货架期,所设置的复检期或货架期可达到长期试验数据覆盖范围的二倍,但不能超过覆盖范围外 12 个月。
在满足你的药品的稳定性数据是“几乎没有随时间变化而变异”的前提下,可以用外推法,将目前的稳定性时长乘以2(但不超过12个月),来外推你的复验期或效期。
因36*2已超出了允许的12个月最大增幅,所以外推的话,只能是36+12=48。所以理论上,你有36个月数据,又符合法规条件的话,可以外推至48个月。至于为什么你们老师说的是“38个月”就够了,而非“36个月”,个人就不太明白了。
- “国外客户要求做到48个月”
那你需要去看看你目前已有的稳定性数据是不是符合“几乎没有随时间变化而变异”的前提,有可能他们看你们数据不够稳,所以不认为是可以进行外推的情况,或是虽然你们数据够稳,但他们从自身利益出发,认为做满48个月更加保险。
以上仅个人理解,欢迎讨论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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