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参考CDE发布的《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关于原料药起始物料变更的分类:
——微小变更:变更起始原料的供应商(指实际生产者,以下同),起始原料的合成路线不变,且起始原料的质量不降低。
研究验证工作:(1)说明变更的具体情况和原因,对变更后的工艺进行研究。(2)对变更后一批样品进行检验,应符合质量标准的规定。(3)在年报中报告首批样品的长期稳定性试验数据。
——中等变更:(2)变更起始原料的合成路线,起始原料的质量不降低。
研究验证工作:(1)说明变更的具体情况和原因,对变更后的工艺进行研究和/或验证。对于无菌原料药,生产过程变更可能影响无菌保证水平的,还需进行无菌/灭菌工艺验证。(2)提供变更后一批样品的批生产记录。(3)对变更前后的样品进行质量对比研究,重点证明变更前后样品的杂质谱、关键理化性质等保持一致,并符合相关指导原则要求。(4)对变更后生产的 1-3 批样品进行检验,应符合质量标准的规定。(5)对变更后一批样品进行加速及长期稳定性考察,申请时提供不少于 3 个月的稳定性研究资料,并与变更前产品的稳定性情况进行比较,变更后样品的稳定性应不低于变更前。
重大变更:(2)变更起始原料的合成路线,起始原料的质量发生变化。
研究验证工作:1)说明变更的具体情况和原因,对变更后的工艺进行研究和/或验证。对于无菌原料药,生产过程变更可能影响无菌保证水平的,还需进行无菌/灭菌工艺验证。(2)对于影响产品结构的变更,对变更后的原料药或变更后的中间体进行结构确证。(3)提供变更后一批样品的批生产记录。(4)对变更前后的样品进行质量对比研究,重点比较变更前后样品的杂质谱、关键理化性质等,应符合相关指导原则的要求。(5)对变更后连续生产的三批样品进行检验,应符合质量标准的规定。(6)对变更后三批样品进行加速及长期稳定性考察,申请时提供 3~6 个月的稳定性研究资料,并与变更前产品的稳定性情况进行比较,变更后产品的稳定性不低于变更前。
从技术指导原则分析,仅用3批工艺验证产品覆盖2-3家生产商,其实是很难,监管关注是不同生产商的起始原料的工艺、质量标准控制差异,其会导致最终原料药的杂质谱、理化性质等,比如对于同型号同厂家的设备,其工艺验证通常是3+1+1.....分组进行,如果想覆盖2-3家起始物料生产商,建议应该进行风险评估,确认不同生产商的起始物料的合成工艺、中间体质量控制、杂质谱等是否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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