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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根据该类别调整具体有什么影响来决定。根据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审评期间,发生可能影响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重大变更的,申请人应当撤回原注册申请,补充研究后重新申报。申请人名称变更、注册地址名称变更等不涉及技术审评内容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药品审评中心并提交相关证明性资料。”没有实操经验,但根据个人理解,类别调整很大可能对申报资料的呈现会有一定影响的,建议还是提前和药审中心沟通再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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