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BD授权部分权益后,国内做部分临床试验,但是不在中国申报,只在美国申报,临床期间是否有必要向中国药监做补充申请
QA注册申报
各位老师,
关于委托生产,
生物制品,新药,临床阶段,临床早期(Ib期),中美双报,临床样品生产场地变更,经过药品质量检测对比,工艺对比,药学具有可比性,是否可以不报补充申请?
由于中美双报,美国的直接上临床,中国的是否不报补充申请也可以直接上临床?(临床药品既在中国医院做试验,也在美国做临床试验)。
而且我们在中国的权益准备卖掉(BD给别的公司),也就是说以后也不打算在中国申报上市了,只在海外上市,这种情况,是否可以不在中国不报补充申请? 反正美国又不用报补充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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