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药,创新药,临床II期阶段,发生综合变更(场地转移,规模变更等变更)
QA
各位老师:
伙伴讨论的另外一个问题,很详细:


我们上周还讨论另外一个问题:
  新药,临床II期,发生场地转移变更,规模变更,还有其他小变更,综合在一起的一个变更。
   这个药品中美双报的,但中国的权益给BD了,保留海外的权益。
   
而这个药品是在全球多临床中心开展临床试验的。
  
发生这个变更就在纠结:
 
 1,报FDA补充申请,不用等1M稳定性数据,直接报,30个日历日后,如果FDA没有回复,直接用药了?(但是后续报FDA  BLA时是准备用所有的临床数据的,包括中国的临床数据)。30天后,没回复, 直接用合适吗?[捂脸]

2,现在变更的这批药品,虽然后续不打算在中国申报上市,但是要在中国做临床试验,所以也打算在中国报补充申请,但是,但是,报中国补充申请要1~3M,甚至直接要求变更后GMP批次的3M稳定性数据,然后要再等60个工作日审评时间,我擦,即使1M数据,这个时间加在一起就是4个月过去了,.......

3, 关于放行,也很难搞。

   生产,贴签都在同一个site,如果贴的标签是中英文双语的。

   3.1  由于是临床II期,之前生产过了,现在生产、贴签一起搞好了,不分生产放行,临床放行了?  (因为参照指南,之前分生产放行,临床贴签放行两部分),现在一起搞了,一起放行吧(生产放行,贴签放行),又不符合自己企业SOP要求。 不一起放吧,他们已经一起生产,贴签完成了都(委托CDMO做的)。

   好,就算生产、贴签放行,一起放行了,但是报补充申请了(美国和中国),得等监管机构没有意见,才能最终放行,使用啊。


3.2  如果FDA不回复,30天后,美国临床试验中心可以用了,那么你怎么放行?

  
   难道还要划分编号?[捂脸],同一批生产、贴签出来的,比如总共10000支。
  难道先人为的划分出来3000支,用于美国的,所以这部分可以放行,使用?

3.3  然后再等中国的补充申请批件下来后,人为的剩下的7000支可以用于中国?

 那还不如一开始,等报美国30天后,直接放行10000支都可以用于美国。
   等中国补充申请批件下来后再所有的这10000支,也可以用于中国临床试验了。

 但问题又来了,这里面涉及到运输问题,因为部分药品要提前发往美国(补充申报前就要发往美国),发多少?怎么分配......
2026-07-12 11:03 陆云     
2个回答

从问题,一个个的看:

1“报FDA补充申请,不用等1M稳定性数据,直接报,30个日历日后,如果FDA没有回复,直接用药了?”

建议:递交上去,只能说常规情况下,30天没回复,但是如果有疑问的话,不影响FDA给你发信件,要整改的,别说补充申请的CBE30了,连IND的默示许可制度也是,我们过了快2个月,照样收到FDA的部分意见呢。

2:您的问题是什么?

3:

3.1“由于是临床II期,之前生产过了,现在生产、贴签一起搞好了,不分生产放行,临床放行了?”

建议:看你的场地吧,我们这边出现过生产是在CDMO做的,贴签是运输回来后,在我们这边做的;

然后CDMO放行他生产的(当然我们自己也会放行,只是没那么及时,可能都等到最后贴签了再放),我们自己放行贴签这部分的不冲突,你只需要做好前后的关联以及必要的证据衔接(出厂放行,到医院的再次放行,类似于上市放行)就行,我们还有生产了一次,贴签好几次的,在随着临床的启动,病人数量增加,有时候不够用,有时候不需要那么多,贴签一次别贴那么多,可以是一次生产(CDMO的生产放行,就一次),多次贴签(那就多次放行呗)。

3.2“如果FDA不回复,30天后,美国临床试验中心可以用了,那么你怎么放行?”

建议:你放行了的(依据程序,又不是瞎放的),就先用,后面监管有回复了,再看具体问题,具体解决呗,真出大问题,就类似于让临床召回呗。实际上企业自己做的东西,有没有大问题,企业自己心里有底。——就只是FDA啊,如果是国内,最好不要,国内的另外一件类似事情,备案就是,如果没说公示结束,有问题的话,你要重新弄,头大。

3.3:建议:药品的分销,也要遵循规范,FDA的没研究GSP和GCP那些,但是最近看欧盟的,看到有个文件“依据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申办方在人用临床试验用药品储运与运输环节的责任指南Guideline on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sponsor with regard to handling and shipping of investigational medicinal products for human use in accordance with Good Clinical Practice and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明确规定临床期间,GCP和GMP之间的衔接。FDA的暂时没查,是不是有类似的这样一个指南规定细节。

2026-07-13 17:25 EthanFu     

FDA:
根据 21 CFR §312.31,生产场地实质性变更需提交 CMC information amendment。通常情况下,FDA 接收后 30 天内若未回复,从法规角度企业可实施变更并使用药品,但企业需承担风险,因为 FDA 后续若认为变更不应如此申报,可能要求企业召回产品等。若对药品质量有足够信心,且变更评估认为风险可控,30 天后可考虑使用,但需密切关注 FDA 后续态度。
中国: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可能增加受试者安全性风险的变更,应当提出补充申请,CDE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决定是否同意,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中国要求提供 1 - 3M 稳定性数据是为确保药品质量可控性,虽耗时较长,但为合规要求,企业需按规定准备数据申报,若无特殊情况,应等待审评结果,获得批准后再将药品用于中国临床试验。

2026-07-13 10:01 Jyol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