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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EU GMP Annex 1第9.42条和PDA TR22外,WHO/PIC/S的协调版无菌药品GMP也遵循相同原则,但没有法规明确要求所有灌装结束后的残余培养基必须全部培养;关键是不得人为残留,实际生产中的冲洗或废弃步骤应模拟并培养,而不可避免的系统残余可基于风险评估决定是否收集,能够安全收集时建议单独培养。
经过终端除菌过滤器的培养基应尽可能灌装至最终容器中,不得为减少培养数量而人为残留或废弃。灌装结束后,灌装袋及管路中如存在可收集的剩余培养基,应采用经评估不会额外引入污染风险的方式收集并单独培养;对于因系统死体积或设备运行限制形成、无法合理收集的不可避免残余,应记录残余原因,并基于风险评估确认其不会影响APS对无菌工艺的代表性。剩余培养基培养结果可作为支持性评价;如观察到微生物生长,应启动偏差调查并评估对APS有效性及最终结论的影响。
为什么会存在已除菌过滤但未进行灌装的剩余培养基,已除菌过滤已说明该培养基已经在APS的范围内,涉及到几个问题:1.如果不灌装,最终的产品平衡如何计算;2.根据“接触产品表面的废弃物料(如冲洗液)必须用培养基模拟并培养",除非能明确证明其不影响产品无菌性。剩余培养基虽未灌装,但已通过除菌过滤系统且接触设备管道内表面,属于"与产品接触表面接触后被废弃的物料",因此需纳入APS培养范围。
豁免情形:
仅当满足以下条件时,可豁免剩余培养基的培养:
通过密封性验证证明物料丢弃过程完全封闭(如自动排放阀直通废液罐,无暴露环节)。
提供风险评估报告,证明丢弃操作无污染风险(如全程无菌连接、无人工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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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要求是放在过滤系统部分,对于无菌工艺中剩余药液的处理方式未作明确要求,请问还有比这个法规更明确的关于APS剩余培养基处理的法规或指南吗?